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国有资产出租使用管理,使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现将鲁屯镇展览中心未利用商铺公开招租信息发布。具体出租事宜如下:
一、招租单位:贵州义龙旅游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二、招租对象:全社会商业经营者
三、标的基本情况:
有意租者请前往标的物实地踏勘,以踏勘现状为准。签订租赁合同后不能以标的物现状为理由弃标。租赁期间因承租方自身原因出现法律及安全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后果。
(注:租金为第一年竞拍成功价格,之后每一年的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按照5%的涨幅按年递增)
四、招租方式:
(一)报名截止时,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的(无人报名),作流标处理。
(二)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意向竞租方的,由贵州义龙旅游集团开发有限公司代表和意向竞租方商议进行协议出租,协议出租价以起租价为基础进行协商,并遵守公告内容。
(三)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竞租方的:按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进行竞价竞租,竞价方式为传统竞价方式。
(四)意向竞租方报名成功即认可公告所有内容,须作出大于或等于起始价的报价,若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意向竞租方报名的,其中一名作出报价即可,也可同时做出报价,都不作出报价的,出租方将按照报名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方)。否则,将取消其终身参与我公司产权交易所有项目的资格。
(五)本次交易活动将在贵州义龙旅游集团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并见证交易全过程,意向竞租方除遵守招标公告和招标资料外,还须遵守贵州义龙旅游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
五、报名地点: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鲁屯镇会展中心
六、宗地的展示:
有意承租者请前往标的物实地踏勘,以踏勘现状为准。联系人:项祯珎
联系电话:0859-3525281/18285193393
七、报名时间:
2025年2月17日至2月24日下午17:30截止。
八、交易时间:2025年2月26日下午:15:00
九、报名须知:
(一)自然人报名: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保证金转账凭证;
(二)单位名义报名:请携带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保证金转账凭证和法人身份证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
(三)委托代理人报名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报名成功即认可公告所有内容。
(五)报名成功但未按时参与竞租的,作流标处理。
(六)意向竞租方须缴纳竞价保证金至公司指定账户。
(七)此次招租以现场报名为准。
(八)缴费信息:
收款单位:贵州义龙旅游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顶效支行;
缴款账号:52050167643600000886。
缴费递交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投标保证金尽量使用银行柜台或者网银转账。履约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
特别说明:转账缴纳保证金后,记得留存转账凭证。中标者竞租保证金转为商铺租赁保证金;未中标者竞租保证金于中标结果公示期满15日后凭收据到公司办理退款事宜。
九、租赁及付款要求:
(一)商铺使用权租赁期限为1年起,最多不超5年。租赁期限满后,贵州义龙旅游集团开发有限公司重新拟定招租方案进行公开招租。
(二)中标人中标后,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贵州义龙旅游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在竞价活动结束后次日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日(日历日期),公示期限满无异议的,中标人可到贵州义龙旅游集团开发有限办理中标相关手续。
(三)竞租以最高报价为中标价,报价最高者为中标人。
(四)中标人的第一年商铺使用权的租金须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租金以银行汇款方式一次性支付,若10个工作日内不交清全部成交价款的,视为自动弃权或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该租赁商铺作流标处理并不退还租赁保证金。之后每年的租金在上一年租期届满前20日内付清。中标人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可用于抵顶成交价款,待商铺租赁期满且不欠缴土地使用的任何费用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未竞租成功方在交易结束,经发布结果公示期截止后,携带保证金收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到贵州义龙旅游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注: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中标人按规定期限支付完成全部成交价款的,按照公告约定公示期满后,由贵州义龙旅游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竞价(协议)出租成功确认书》。中标人接到此凭据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未按照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租赁手续和办理完成租赁手续的,视为违约,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约定条件:
(一)上述商铺均以现状出租。
(二)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同意。否则,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三)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水、电、网、税费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上缴。
(四)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合法经营,若有影响居民生活和单位办公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五)租赁期间因承租方违反规定和相关法律,不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租赁期间,承租物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收回商铺使用权,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承担,并不予退还剩余商铺使用租金。
(七)承租方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和禁毒等有关工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从有关部门检查。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八)承租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市政建设或城市规划等因素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出租方只退还商铺使用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再另外补偿。
(九)违约责任:承租期内,承租方违约,须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租金的15%,出租方违约,须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当年租金的15%。
(十二)公告内未尽事宜,详见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合同条款为准。
十一、本公告所有解释权归贵州义龙旅游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义龙旅游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7日